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1-108659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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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1年8月22日凌晨3時10分許,由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專業承包的高淳區環湖線(花山大橋)主線工程棧橋及鋼護筒工程項目上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0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李某某在未確認貝雷架放置穩固的情況下,進入貝雷架內側進行貝雷架中間連接片插銷拆卸作業,貝雷架傾倒將其壓砸致死。
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
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棧橋及鋼護筒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班前會制度落實不到位,班組長每天班前會向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均未履行簽字手續;針對受疫情影響橋上拆下的貝雷架無法直接運走、需要在原預制梁場拆解后分類堆放的新作業、新特點,未能及時編制具體的施工作業方案、制定和組織落實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作業中可能存在貝雷架傾倒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危險作業相關職責履行不徹底,夜間吊裝作業時未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未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2)相關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①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紀某某,作為分包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加強疫情期間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未組織制定作業施工方案或操作規程;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明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的情況下,放任班組長李某靜組織吊裝作業。
②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組長李某靜,對自己班組作業人員日常教育督促不到位,未嚴格落實每日班前會制度,每日向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均未履行簽字手續;對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能嚴格履行危險作業職責的情況下,安排夜間吊裝作業。
③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安質部部長肖某某,作為總包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對新進場人員三級教育培訓不規范,培訓簽字存在代簽現象;明知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衛靜在未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情況下組織吊裝作業,未采取對應措施予以制止,放任其違章指揮。
④江蘇兆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某某,作為監理公司在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不到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對專業承包單位在原預制梁場堆放并拆卸貝雷架作業不知情,日常巡視制度執行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二)事故性質
綜上原因分析,這起事故是在生產過程中因從業人員違反常規作業程序而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各有關方面的主要問題
1.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棧橋及鋼護筒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不徹底,未能及時研判新情況帶來的新問題,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解決。
2.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總承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合同審核把關不嚴,對專業承包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專業承包單位臨時借用原預制梁場堆放貝雷架并進行拆卸作業采取默許態度而未履行書面手續,且對其統一協調管理不足。
3.江蘇兆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監理單位,對項目日常監管不到位,在監理工作上存在疏漏,對專業承包單位在原預制梁場堆放并拆卸貝雷架作業不知情,未能及時發現專業承包單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的事故隱患。
4.行業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局雖在2021年以來對該項目進行多次安全檢查,其中有書面整改意見及整改回復的4次,但未采取其他懲戒措施,在夯實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根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事故發生單位:(五)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發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非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之規定,認定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棧橋及鋼護筒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班前會制度落實不到位,班組長每天班前會向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均未履行簽字手續;針對受疫情影響橋上拆下的貝雷架無法直接運走、需要在原預制梁場拆解后分類堆放的新作業、新特點,未能及時編制具體的施工作業方案、制定和組織落實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作業中可能存在貝雷架傾倒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危險作業相關職責履行不徹底,夜間吊裝作業時未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未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以及《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紀某某,作為專業承包單位在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明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的情況下,放任班組長李某靜組織吊裝作業。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和《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2.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班組長李某靜,對自己班組作業人員日常教育督促不到位,未嚴格落實每日班前會制度,每日向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均未履行簽字手續;對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能嚴格履行危險作業職責的情況,安排夜間吊裝作業。違反《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3.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安質部部長肖某某,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明知上海通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衛靜在未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情況下組織吊裝作業,未采取對應措施予以制止,放任其違章指揮。違反《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4.江蘇兆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某某,作為監理公司在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不到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對專業承包單位在原預制梁場堆放并拆卸貝雷架作業不知情,日常巡視制度執行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5.李某某未按照貝雷架常規拆卸流程,在貝雷架未經吊車吊住保證穩固的情況下,進入貝雷架內側進行貝雷架中間連接片插銷拆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