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6202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9-26 |
生效日期: | 2022-10-22 | 廢止日期: | 2023-10-22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高淳區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工礦廢棄地 復墾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高政規〔2022〕4號 | 關 鍵 詞: | ?區規劃;自然資源;耕地;規劃;相關平臺;街道;分局;驗收;選址;規劃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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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高淳區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工礦廢棄地 復墾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區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復墾、工礦廢棄地復墾等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2021年度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的選址、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后期管護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工作應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因地制宜、綜合整治”的原則,強化分級負責、動態監管,促進耕地數量增加、質量提升和生態功能優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是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立項初審、申報、區級初驗、協調后續省市級驗收和報備等工作。區農業農村、水務、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責做好項目審查和監管工作。區監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是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范圍內項目的調查論證、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矛盾調處、權屬調整、項目施工、竣工測量和后期管護等工作。
第六條? 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應加大項目實施力度,確保在年度內完成。本年度無法完成的項目,需納入下一年度項目庫進行管理。
第三章? 選址和申報
第七條區政府根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每年上報的項目實施計劃,結合街道(鎮)后備資源實際情況,下達年度目標任務。
第八條項目選址涉及水工建筑、灘涂、廢棄河流、生態管控區等區域,統一由區水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開發利用的證明。
第九條項目選址應充分尊重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人和群眾意見,并在項目所在行政村公示欄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組織項目聽證,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第十條項目不得選址于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內;不得選址于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不得選址于林地;不得選址于有防護作用的水利堤防及護堤地、涉及沿江、沿河、沿湖的,迎水坡一面及位于國家統一下發的河流湖泊岸線及最高水位線范圍內。
第十一條? 項目不得跨街道(鎮)申報和重復申報,項目建設應相對集中連片,盡可能與周邊耕地相連。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負責開展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應按要求開展實測,達到施工設計深度,滿足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的要求。新增耕地應為能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按需配套必要的灌溉與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設施。
第十三條? 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在申請項目立項前開展可行性論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配合做好業務指導。同時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符合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申請立項。
第十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初審,對符合立項要求的,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申請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項目立項入庫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詳細說明變更理由和情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按照立項要求重新審核并上報。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的招標代理、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標程序應嚴格執行《關于規范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管理的暫行意見》等相關文件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有運輸客土填方的,須進行客土檢測,檢測結果需符合項目實施條件。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需開展耕地質量等別和等級評定工作。等級評定達不到要求的,按照區農業農村局要求進行整改。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組織自驗,收集整理驗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自驗合格的,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申請區級驗收。
第二十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組織項目初驗。初驗合格的,出具初驗意見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申請項目驗收。初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協調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時開展驗收工作,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鎮街和相關平臺單位需及時整改,原則上整改時間不超過15天。
第二十二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在項目通過市級驗收后,應及時完成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監管系統和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的報備工作,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應配合提供舉證材料。
第七章? 項目后期管護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護范圍及內容應包括:
(一)全區已獲得驗收批文的項目均納入管護范圍,保證新增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確保不發生取土、植樹、違規建筑占用和坑塘養殖等行為,不出現棄耕、拋荒現象。新增耕地為水田的,在后續管護期間,每年至少應種植一季水生作物;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管護,保證溝渠、橋涵、排灌站、蓄水池、配電等設施的完備,能夠正常使用;
(三)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工程管護,保證道路系統完整,通行順暢,防護工程充分發揮作用;
(四)項目標志牌管護,保證完好、清晰;
(五)其他需要管護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的管護職責:
(一)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與街道(鎮)和相關平臺單位簽訂5年以上的后期管護協議,確定管護期限和管護內容,保證長期穩定利用;
(二)對管護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和專項檢查,并視情開展通報等。
第二十五條街道(鎮)的管護職責:
(一)組織、督促后期管護工作的開展;
(二)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后期管護協議,落實管護職責,明確由村委會負責對項目驗收后的后期管護進行落實;
(三)要加強項目實施后土地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各種破壞項目工程及耕地的行為,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項目區內耕地用于農作物種植;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相關平臺單位的管護職責:
(一)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簽訂后期管護協議,落實管護職責;
(二)負責對項目驗收后的后期管護進行落實;
(三)制止各種破壞項目工程及耕地的行為,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項目區內耕地用于農作物種植;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街道(鎮)應建立專職管護員制度。專職管護員應經常性對項目利用現狀進行巡查,及時填寫巡查記錄,并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督導專職管護員開展管護巡查工作,街道(鎮)和專職管護員均應建立管護臺賬、記錄管護情況。街道(鎮)應定期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報送轄區內項目管護情況。
第二十八條結合土地例行督察、耕地保護督察、項目巡查等工作對后期管護的要求,對未經批準違法占用、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挖塘養殖、種植樹苗、拋荒和未利用等問題按照規范和標準做到即知即改,確保項目后期管護到位。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關于規范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管理的暫行意見》等相關規定,確定項目招標代理、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承擔單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項目未按要求開展實測等弄虛作假、實施期限無故逾期、隨意惡意變更規劃設計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 獎懲激勵
第三十一條區政府結合街道(鎮)后備資源稟賦情況,將項目實施工作、完成情況和項目管護情況列入街道(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目標中,并作為對街道(鎮)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于年底對各街道(鎮)新增項目完成情況、歷年項目管護情況及上級督查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并上報區政府。
第三十二條區政府適時對在項目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鼓勵設置有獎舉報電話,對舉報、揭發破壞耕地、破壞工程設施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三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按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求,開展土地整治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納入全市信用監管系統中。
第三十四條? 項目形成的土地指標的交易費和資金分配,按照修訂后的《高淳區土地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同步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辦法由高淳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承擔,文件中相關要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