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98467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12-1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2024-04-12 | |
信息名稱: | 關于公布高淳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高政規〔2020〕3號 | 關 鍵 詞: | 征地;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地價;補助費;農用地;征地區片;農村集體經濟;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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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高淳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高新區、國際慢城、南京高職園、農業園,區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根據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要求,全區組織開展了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經省政府批準,現將調整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區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標準。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剩余3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
三、征收相同區片內的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四、繼續執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依法依規落實好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的補償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五、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復,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區片級別 | 區片范圍 | 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 (萬元/畝) | 土地補償費(萬元/畝) | 安置補助費(萬元/人) | 基準人均土地 (畝/人) |
一級 | 東至石固河、南至固城湖、西至官溪河、北至溧蕪高速 | 6.5 | 2.75 | 4.125 | 1.1 |
二級 | 除一級區片外其他土地 | 5.5 | 2.75 | 4.125 | 1.5 |
南京市高淳區征地區片范圍及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