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100886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高淳區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 “安心用氣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高政規〔2023〕3號 | 關 鍵 詞: | 燃氣;安全管理;餐飲;城建局;園區;市場監管;城鎮燃氣;燃氣泄漏;安全;安全保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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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高淳區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 “安心用氣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高新區、國際慢城、南京高職園、農業園,區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高淳區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安心用氣工程”建設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高淳區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安心用氣
工程”建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持續推進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安裝使用工作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82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蘇安〔2023〕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安心用氣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字〔2023〕2號)、《高淳區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高政辦函〔2022〕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高政辦函〔2022〕6號)等專項整治文件精神,按照國務院、省、市和我區關于城鎮燃氣安全相關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用氣安全風險源頭管控,提升我區城鎮燃氣安全治理水平,防范重大事故發生,經研究決定,在全區范圍內推進城鎮燃氣居民和餐飲用戶“安心用氣工程”建設,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緊盯居民和餐飲用戶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整治,聚焦企業經營、生產充裝、輸送配送、用戶使用、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執法等全鏈條各環節,加快建立城鎮燃氣安全長效機制。進一步筑牢燃氣安全底線,助力城鎮燃氣安全領域高質量發展和安全韌性城市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化安全用氣體檢,摸清燃氣安全隱患底數,推進用戶燃氣設施更新與安裝等民生實事,提升燃氣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堅持統籌節約、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制定計劃,統籌兼顧全方位、全鏈條、全過程燃氣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場所用戶端燃氣安全治理,分類分級分步有序推進。
——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加強監管合力建設,突出產品生產銷售、燃氣供應保障、企業經營服務、餐飲場所通氣前安全用氣檢查等源頭管控,提高用氣場所本質安全水平。
——堅持協同發力、常態管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堅持“三管三必須”原則,嚴格落實企業主體、用戶使用、屬地鎮街(園區)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形成排查與治理并重、各方齊抓共管的燃氣安全治理格局。
(三)主要目標
全面排查整治城鎮燃氣全鏈條風險隱患,切實消除居民用戶和使用燃氣的餐飲經營場所以及機關、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食堂等用戶(以下統稱“餐飲用戶”)燃氣安全突出風險隱患,提高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具體如下:
1.用氣底數精確掌握。2023年9月底前,分門別類建立全量餐飲用戶底數、隱患清單,2023年底起實現信息化登記與動態更新。
2.產品質量持續改善。2024年6月底前,確保在我區生產、實體店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全部符合國家標準。
3.新增餐飲全面規范。嚴格把關餐飲經營場所安全條件,引導新設立餐飲用戶優先使用“全電廚房”或者管道天然氣,強化通氣前安全檢查,確保100%符合用戶端“安心用氣”標準(詳見附件1)。
4.燃氣供應平穩安全。使用燃氣的新建建筑,管道天然氣管網同步配套到位,2025年底前完成計劃更新改造的老舊燃氣管網“清零”;瓶裝液化氣充裝配送全面規范化信息化;有效壓降燃氣設施第三方破壞事故起數。
5.瓶裝燃氣加快轉換。按照“能改盡改、應改盡改”原則,推動瓶裝液化氣居民用戶減量、餐飲用戶瓶裝液化氣轉化使用管道天然氣或者電能(以下簡稱“瓶改管”或者“氣改電”),于2025年底前完成。
6.本質安全顯著提升。按照用戶端“安心用氣”標準,全面推進居民和餐飲用戶用氣設施改造,2023年底前,全區大型餐飲、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機關單位食堂等公共場所用戶全部完成;2024年6月底前,全區所有餐飲用戶全部完成;2025年底前,全區所有居民用戶基本完成。
7.瓶裝企業優化整合。引導瓶裝液化氣企業市場整合,實現規模化經營、規范化管理,于2024年底前完成區域內整合工作。區內現有4家瓶裝液化氣企業,原則上保留1家駐地企業。
8.企業經營守法規范。2024年底前,完成對燃氣經營、充裝、運輸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評估。2025年底前,建立許可條件評估和市場清出機制,督促企業行為規范、服務提升。
9.安全意識深入人心。持續開展宣傳培訓,用戶安全意識顯著提高,部門監管人員、企業從業人員和基層網格員專業水平明顯提升。
10.智慧監管成勢見效。2024年底前,依托市級燃氣使用安全監測預警平臺,實現我區數據互聯互通,構建“能監測、會預警、快處置”的智慧監管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精準組織排查摸底。屬地鎮街(園區)為主、條塊結合、政企協同,深入開展城鎮燃氣用戶風險隱患“拉網式”排查摸底,全面摸清用氣人、用氣地址、用氣環境、用氣設施狀況、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使用等基本情況和更新安裝需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分門別類建立全量用戶底數檔案、用氣設施檔案、用氣隱患清單和限期整改計劃。對于低保對象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下稱“困難居民用戶”)、地下半地下室、車庫、高層建筑以及具有合法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下、經營規模較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以下稱“小餐飲用戶”),制定“一戶一策”實施計劃。對于其他用戶,制定分類分步推進的實施計劃。(牽頭單位:各鎮街(園區),配合單位:城建局、民政局、房產局、商務局、教育局、衛健委、民宗局、文旅局、交通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
(二)強化產品質量源頭管控。依法督促燃氣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生產銷售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執法,重點檢查是否生產、銷售“三無”、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產品,依法查封、扣押、沒收、下架問題產品,對企業和相關人員依法懲處、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及時公開執法情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加大產品抽樣檢驗力度,依法及時公布抽檢結果;加強對餐飲用戶氣瓶、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現場聯合檢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及時處理有關部門單位移交的產品質量問題線索,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不合格產品及時清出市場;發現用戶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假冒偽劣產品的,對產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對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燃燒器具,實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依法對本區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售后服務站點實施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更新備案信息。(牽頭單位:市場監管局、城建局,配合單位:公安分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園區))
(三)嚴格餐飲場所源頭控制。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消防安全、房屋結構安全、用氣安全(使用燃氣的)、大氣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引導新設立餐飲場所優先使用“全電廚房”或者管道天然氣。對于需使用燃氣的餐飲用戶,督促燃氣經營企業組織通氣前安全用氣檢查,違反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用戶整改;用戶拒不整改的,由燃氣經營企業依法按照供用氣合同采取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的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和燃氣主管部門跟蹤整改;符合安全用氣條件后,方可由原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燃氣。(牽頭單位:商務局、城建局,配合單位: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規劃資源分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隊、房產局、生態環境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園區))
(四)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規劃使用燃氣的新驗收建筑,同步配套建設管道天然氣市政管網和用氣設施。加快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全面普查評估,對材質落后、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老舊燃氣市政管、庭院管、立管及場站設施建立清單,按期完成更新改造。動態排查整治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穿越密閉空間隱患;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明確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氣場站用地需求;優化現有瓶裝液化氣儲備站、供應站點布局。嚴格落實液化石油氣瓶、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法定檢驗責任,提升檢驗覆蓋面。規范充裝企業行為,禁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嚴格按照“一瓶一碼、一掃一充”要求,落實氣瓶掃碼充裝登記。嚴查無證運輸、以車代庫、跨省跨市跨區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等可能存在運輸“黑氣”的違法違規運輸行為。(牽頭單位:城建局、規劃資源分局、市場監管局、交通局,配合單位:房產局、公安分局、城管局、各鎮街(園區))
(五)大力推進瓶裝液化氣轉換。執行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合理疏導終端售價。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全區管道天然氣、電能覆蓋范圍內的用戶優先考慮使用管道天然氣、電能等符合安全條件的能源。使用瓶裝液化氣的大型餐飲、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機關單位食堂等公共場所用戶由所屬各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推動“瓶改管”或者“氣改電”。使用瓶裝液化氣的其他餐飲用戶,由所在屬地鎮街(園區)劃片包干,推進“瓶改管”或者“氣改電”,不具備安全改造條件的鼓勵引導其轉變業態。使用瓶裝液化氣的居民用戶,在綜合評估房屋建筑、燃氣改造條件的基礎上,由屬地鎮街(園區)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一片區一方案”,結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大力推進瓶裝液化氣用戶減量。實施漆橋街道雙富小區“管液轉換”工程,保障雙富小區居民用氣需求。(牽頭單位:各鎮街(園區)、城建局、發改委、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單位: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商務局、規劃資源分局、房產局、交通局、公安分局)
(六)開展用氣隱患綜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開辟行政審批綠色通道,落實省市關于推動經濟運行率先好轉的若干政策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燃氣民生實事;鼓勵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經營者推出質優價廉的惠民產品,引導燃氣用戶購買符合標準的產品。督促用戶進行隱患整改,有力推進用氣設施更新改造,所有用戶應當全部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所有餐飲用戶應當全部安裝符合工商業用途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對于困難居民用戶、小餐飲用戶以及進行不合格燃燒器具更換的部分瓶裝液化氣居民用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補助。對用戶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瓶灶管閥”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逾期未整改的,由燃氣經營企業依法按照供用氣合同采取暫時停止供應燃氣的措施;整改完成后方可由原燃氣經營企業恢復供氣。強化部門協同、聯合懲戒、行刑銜接,聯合打擊非法販售、運輸、儲存、配送瓶裝液化氣,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非法充裝和銷售的“黑氣瓶”等,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依法依規查處無資質或者超資質范圍承攬燃氣工程,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維修燃氣設施、燃燒器具和計量裝置等行為。(牽頭單位:各鎮街(園區)、城建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配合單位:財政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民政局、規劃資源分局、消防救援大隊、生態環境局、各行業主管部門)
(七)加快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嚴控新增瓶裝液化氣儲配站,淘汰過剩、低端產能,優先整合儲氣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儲配站。限期完成問題氣瓶置換。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引導現有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通過資產并購重組、國有資本參股等方式加快市場整合,努力實現規模化經營、規范化管理、專業化發展、標準化服務。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加強配送服務管理,按照用戶需求和經營規模合理設置服務站點,按照規定推動統一服務規范、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完善配送服務體系。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與送氣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送氣服務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嚴格落實送氣工“黑名單”制度。(牽頭單位:城建局,配合單位:市場監管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國資辦、各鎮街(園區))
(八)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充裝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全面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常態化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全面開展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綜合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依法清出市場。督促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落實安全服務責任,嚴格安裝維修資質審批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運用信息化手段規范開展設施巡查、入戶安檢、隨瓶安檢等工作,對違規供氣、未履行安檢、隱患整改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查處。規范行政許可管理,對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未取得充裝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充裝的、未取得制造許可從事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從事燃氣運輸的,依法處理;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未遵守許可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應許可。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生產不符合標準燃氣、違規銷售燃氣的,工業燃料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給未出具合法用途說明的餐飲等企業或者個人,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企業以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加強餐飲用戶的用氣安全和消防安全監管,對在不符合安全用氣環境使用燃氣、未規范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未按規定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未按規定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的,依法進行處置。對堵塞生命通道的廣告牌、鐵柵欄,一經查實立即組織拆除。(牽頭單位:城建局、市場監管局、交通局、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公安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配合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園區))
(九)加強安全用氣宣傳培訓。開展安全用氣宣傳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進家庭活動;豐富宣傳載體,充分利用手機短信、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各種方式進行公益宣傳,開設專題專欄,推送相關法規文件、安全用氣知識和事故警示宣傳片。營造良好燃氣安全輿論氛圍,引導用戶落實安全用氣責任,自覺抵制不合格“瓶灶管閥”,主動配合隱患排查整改、實施“安心用氣工程”。組織餐飲企業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培訓,督促餐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操作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加強燃氣經營企業安檢人員、配送人員以及社區網格員的培訓,規范安檢行為,提高安檢質量。(牽頭單位:宣傳部、融媒體中心、城建局,配合單位:應急管理局、商務局、房產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園區))
(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結合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依托市級燃氣監管信息化平臺,實時掌握用戶底數摸排、用氣隱患整改閉環、漏氣險情情況。用好市級安全預警監控平臺,實現用戶、企業、屬地鎮街(園區)、部門數據互聯互通、監測共享共治,進一步提升燃氣使用風險防控專業和基層“雙網格”綜合治理機制效能,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及時響應、妥善處置用戶燃氣泄漏險情。深化瓶裝液化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應用,健全氣瓶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探索建立配送-充裝追溯聯動執法機制,推行配送人車對應、范圍固定,實現定位監管。(牽頭單位:城建局、城市數字治理中心、市場監管局、各鎮街(園區),配合單位:商務局、應急管理局、政法委、消防救援大隊)
三、資金政策
(一)居民用戶
1.困難居民用戶
對于困難居民用戶的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中政府補助費用由區級財政、鎮街(園區)財政各承擔50%。
2.一般居民用戶
(1)管道天然氣用戶。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智能表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
(2)瓶裝液化氣用戶。置換“安心管”的,材料費用由政府承擔,安裝費用由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承擔,用戶免費;不合格燃燒器具更新費用,政府按每戶總費用的50%(總額不超過300元)一次性安排補助,其中政府補助費用由區級財政、鎮街(園區)財政各承擔50%;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3)瓶裝液化氣轉換使用管道天然氣的用戶。費用根據相關規定由用戶自行承擔。
(二)餐飲用戶
1.小餐飲用戶。室內燃氣輸送管道工程(此項僅限瓶裝燃氣用戶)、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政府按每戶首次安裝更換總費用30%(總額不超過3500元)安排補助,其中政府補助費用由區級財政、鎮街(園區)財政各承擔50%。
2.具備“瓶改管”條件的小餐飲用戶。室外市政天然氣接入管道、室內燃氣輸送管道費用,由用戶承擔20%、政府補助40%(總額不超過10000元),其中政府補助費用由區財政、鎮街(園區)財政各承擔50%,其余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
3.其他餐飲用戶。室內燃氣輸送管道工程、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居民和小餐飲用戶進行“全電廚房”建設或者“氣改電”的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
以上資金政策起算時間為2023年7月1日。
四、實施步驟
“安心用氣工程”建設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底,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全面部署和集中攻堅階段(本意見施行之日至2023年11月)。依托區城市地下管網和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成立區級工作專班,相關成員單位集中辦公,組織動員部署、專項培訓,建立巡查指導、會商會辦、交辦督辦、通報點評、績效評估、考核激勵等機制,會同區安委辦將推進情況納入每年度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考核。區專班組織制訂方案、宣傳發動、營造氛圍,協調部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聯動開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建立全量用戶底數、隱患清單,制定推進計劃、任務清單。以餐飲用戶為攻堅重點,建立隱患整治臺賬,實行清單管理、動態銷號;強化隱患限期整改、有效風險管控;嚴厲懲處違規行為,公開曝光一批典型執法案例,有力震懾警示。
(二)全面推進和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緊盯隱患整改,全面開展產品質量、經營源頭、用氣隱患的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跟蹤企業、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和用戶隱患整改情況,實行動態銷號;適時開展工作成效“回頭看”。餐飲用戶全部完成“安心用氣工程”建設,持續推進居民用戶“安心用氣工程”建設。在我區生產、實體店銷售的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全部符合國家標準。基本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三)全面總結和長效治理階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完成老舊燃氣管道更新改造、瓶裝液化氣轉換、居民用戶“安心用氣工程”建設、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企業許可條件評估和市場清出機制的建立、燃氣使用安全監測預警平臺使用等工作,本質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總結提煉“安心用氣工程”經驗做法,提煉推廣亮點特色,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人、財、物等要素保障,常態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建立嚴進、嚴管、嚴罰的城鎮燃氣市場監管機制,健全燃氣安全管理體制,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托區城市地下管網和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成立區級工作專班(詳見附件4),部署攻堅階段各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建立會商研判、信息共享、高效服務、聯動監管、聯合執法等機制,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各單位依據任務分工,制定專項方案,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導,根據相關政策要求,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和計劃,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資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形成齊抓共管、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宣傳發動。各單位和相關企業應當持續加大燃氣安全公益宣傳力度,廣泛動員基層組織和社會媒體,充分運用多種媒介和方式,普及安全用氣知識。引導廣大用戶依法購買合規氣源,簽訂用氣合同,排查用氣安全隱患,自覺抵制不合格產品,積極配合屬地鎮街(園區)組織的用氣安全體檢,更新改造符合標準的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確保燃氣使用安全。強化社會監督,引導全員參與,建立健全公眾舉報監督和查實獎勵機制。
(三)加強工作統籌。各單位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結合社會治理,科學界定優惠政策對象,統籌落實、精準使用資金,讓困難居民用戶和小餐飲用戶真正感受到實惠。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環節,企業應當優化服務流程,限時高效為民辦實事。要依法依規選擇有意愿、能力強的企業牽頭,鼓勵開展企業間商業合作,采取集中采購、降價銷售、助力消費、以舊換新、成片安裝等方式降低產品售價、工程造價,鼓勵探索用戶分期付款、房屋承租雙方費用分擔等方式,努力減輕群眾負擔。
(四)加強資金保障。瓶裝液化氣用戶置換“安心管”的費用,按照《高淳區液化石油氣隱患“安心管”免費升級行動工作方案》分級承擔。困難居民用戶、小餐飲用戶“瓶改管”、小餐飲用戶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瓶裝液化氣用戶不合格燃燒器具更換的政府補助部分、保障專班正常運轉的工作經費,由政府承擔。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多方聯動,加大燃氣市場、產品質量、規劃執行、環境保護、場所安全條件和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等檢查力度,對同一主體的檢查,要統一檢查標準、時間和人員,減少對生產經營和營商環境的負面影響,優化線索移交流程,提高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效率;進一步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增設燃氣安全監管專崗。推動將燃氣安全監管納入基層網格、綜合安全、鎮街消防應急一體化等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安全監管能力,每月對轄區內餐飲用戶至少上門檢查1次,對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督辦交辦、燃氣企業移交發現的用氣隱患,積極指導用戶配合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區專班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加強督促指導檢查。
(六)加強考核問效。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建立臺賬、閉環整改、信息共享、績效評估。區安委辦將“安心用氣工程”相關指標納入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考核,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加強獎勵激勵,對推進緩慢的予以督導糾正,對推諉扯皮、弄虛作假等行為予以通報警示;對問題嚴重的,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領導干部嚴肅問責。專項整治期間如再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對影響惡劣的,不論傷亡數量多少均提級調查,依法依規徹查事故原因,倒查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鎮街(園區)管理責任。對不作為慢作為等涉嫌失職瀆職的,及時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用戶端“安心用氣”標準一覽表
2. “安心用氣工程”部門職責分工表
3. “安心用氣工程”查處違法行為分工表
附件1
用戶端“安心用氣”標準一覽表
用戶 類型 | 用氣 類型 | 燃燒 器具 | 配套管閥 | 輸送 管道 | 泄漏安全 保護裝置 | 智能表 | 其他 |
居民用戶 | 管道 天然氣 | 帶熄火保護功能的低壓燃燒器具 | 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者燃氣專用金屬包覆管,連接管接口采用螺紋連接方式 | / | 困難居民用戶全部安裝,其余居民用戶逐步推廣安裝 | 設施新建和改造、到期燃氣表更換的,使用燃氣智能表 | 設施新建和改造的,應當安裝自閉閥 |
瓶裝 液化氣 | 帶熄火保護功能的低壓燃燒器具 | 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者燃氣專用金屬包覆管,可自動切斷的鋼瓶減壓閥,即“安心管” | / | / | 推動用戶減量 | ||
餐飲用戶 | 管道 天然氣 | 帶熄火保護功能的低壓燃燒器具 | 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者燃氣專用金屬包覆管,連接管接口采用螺紋連接方式 | 室內輸送用主管道使用鋼管,主管道與灶具連接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軟管 | 工商業用途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并保持24小時在線 | / | / |
瓶裝 液化氣 | 帶熄火保護功能的低壓燃燒器具 | 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者燃氣專用金屬包覆管,可自動切斷的鋼瓶減壓閥 | / | 推動“瓶改管”“氣改電” | |||
備注:以上產品均需符合國家標準 |
附件2
“安心用氣工程”部門職責分工表
序號 | 單位 | 工作職責 |
1 | 城建局 | 1.履行區城市地下管網和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牽頭組建區級工作專班,統籌、組織、協調推進全區“安心用氣工程”建設;建立巡查指導、會商會辦、交辦督辦、通報點評、績效評估、考核激勵等機制,配合安委辦將“安心用氣工程”推進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高質量考核。 2.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 3.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加強配送服務管理,按照用戶需求和經營規模合理設置服務站點,按照規定推動統一服務規范、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完善配送服務體系。督促瓶裝液化氣企業與送氣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送氣服務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嚴格落實送氣工“黑名單”制度。 4.依法對本區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的售后服務站點實施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更新備案信息;督促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落實安全服務責任。 5.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配合落實“安心用氣工程”實施計劃。 6.加快市政天然氣管網建設、老舊燃氣管網更新改造。牽頭整治燃氣管道違規占壓、第三方破壞和穿越密閉空間等隱患。 7.指導各鎮街(園區)開展餐飲用戶“瓶改管”、瓶裝液化氣用戶減量工作。 8.按職責分工參加聯合打擊“黑氣”。 9.指導開展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 10.督促轄區燃氣經營企業做好燃氣保供工作。 11.組織燃氣從業人員培訓,指導各鎮街(園區)、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培訓。 12.推動建立瓶裝液化氣配送信息系統,加強對從事送氣服務人員及配送工具的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13.牽頭優化瓶裝液化氣儲備站、供應站點布局。 14.與消防救援大隊、應急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及時響應、妥善處置燃氣泄漏險情。 15.指導“安心用氣工程”涉及的臨時占用綠地和綠化遷移手續辦理。 16.與市場監管局、商務局聯合開展餐飲用戶氣瓶、燃燒器具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質量現場檢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發現用戶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假冒偽劣產品的線索,移送市場監管局對產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 17.依法開展燃氣安全監督檢查。 18.制訂燃氣行業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燃氣事故調查處理。 19.負責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的備案。 20.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2 | 應急管理局(安委辦) | 1.履行區安委辦職責,將工作推進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高質量考核。 2.指導各鎮街(園區)完善風險防控基層網格業務。 3.按職責分工參加聯合打擊“黑氣”。 4.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規范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工業燃料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行為,制定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專項方案。 5.開展安全風險教育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小型場所安全生產公益培訓。 6.按職責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專項整治,負責工業企業自建燃氣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工礦商貿企業配合屬地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7.與消防救援大隊、城建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及時響應、妥善處置燃氣泄漏險情。 8.按規定落實我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9.按職責分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0.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11.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3 | 財政局 | 1.研究支持政策,做好資金保障。 2.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4 | 商務局 | 1.嚴格餐飲場所源頭控制。制定餐飲行業領域專項方案,督促餐飲企業、大型商業場所配合燃氣經營者開展用氣安全檢查,督促其配合各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2.牽頭指導各鎮街(園區)開展餐飲用戶“全電廚房”建設和“氣改電”。 3.會同城建局、消防救援大隊、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每年組織餐飲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開展不少于1次的燃氣使用安全培訓,提升餐飲行業自律規范化水平。 4.督促餐飲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操作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5.會同市場監管局研究開展與家用燃燒器具相關的消費促進活動。 6.與市場監管局、城建局聯合開展餐飲用戶氣瓶、燃燒器具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質量現場檢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發現用戶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假冒偽劣產品的線索,移送市場監管局對產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 7.按職責分工協助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8.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9.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5 | 市場監管局 | 1.依法督促燃氣燃燒器具以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生產、銷售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執法,重點檢查是否生產、銷售“三無”、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產品。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及時將執法情況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 3.組織開展產品抽樣檢驗,依法及時公布抽檢結果。 4.與城建局、商務局開展餐飲用戶氣瓶、燃燒器具及配套管閥、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質量現場檢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處理相關部門單位移交涉嫌不合格產品線索,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不合格產品及時清出市場;發現用戶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假冒偽劣產品的,對產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 5.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燃燒器具,實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6.加強充裝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充裝企業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全面落實從主要責任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生產責任制,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常態化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 7.組織開展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檢查,對超期未檢等不合格氣瓶進行查處,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用“氣液雙相”氣瓶進行召回,查處和召回的氣瓶移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嚴禁不合格氣瓶流入市場。嚴格按照“一瓶一碼、一掃一充”要求,落實氣瓶充裝掃碼登記,健全氣瓶追溯賦碼系統應用規則,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 8.加強對轄區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為的安全監管。 9.配合商務局研究開展與家用燃燒器具相關的消費促進活動。 10.按職責分工參加聯合打擊“黑氣”。 11.配合指導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開展市場整合工作。 12.配合商務局組織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培訓。 13.依法查處產品質量、市場經營、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市場競爭等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制定職責范圍內專項方案。 14.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 1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1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6 | 民政局 | 1.組織制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補助名單。 2.制定民政領域專項方案,督促指導養老、兒童福利等民政機構燃氣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其配合各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3.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4.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7 | 行政審批局 | 1.開辟綠色審批通道。 2.指導燃氣經營企業項目核準、備案。 3.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8 | 發改委 | 1.執行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安心用氣工程”相關費用納入配氣計價成本的價格政策。 2.爭取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 3.執行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合理疏導終端售價。 4.積極引進多種氣源,保障全區用氣穩定。 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9 | 規劃資源分局 | 1.指導“安心用氣工程”涉及的規劃審批手續辦理。 2.依職權組織對改變規劃用途的建(構)筑物的認定。 3.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及其對城鄉規劃影響程度的認定。 4.明確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氣廠站用地需要,配合城建局優化瓶裝液化氣儲備站、供應站點布局。 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0 | 公安分局 | 1.牽頭組織開展聯合打擊“黑氣”,制定專項行動方案。 2.配合各鎮街(園區)疏導“安心用氣工程”建設推進過程中無理阻撓的事件。 3.按職責分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與消防救援大隊、應急局、城建局等有關部門及時響應、妥善處置燃氣泄漏險情。 5.配合城建局指導液化氣經營企業統一配送車輛、規范運輸行為。 6.指導“安心用氣工程”涉及的交通組織設計和管理。 7.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8.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1 | 交通局 | 1.指導辦理“安心用氣工程”建設涉及的交通道路占用挖掘手續。 2.加強對從事燃氣運輸的企業、車輛的安全監管。 3.按職責分工參加聯合打擊“黑氣”。 4.按職責分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2 | 消防救援大隊 | 1.牽頭組織開展餐飲用戶消防安全檢查,制定餐飲用戶消防安全監管專項方案。 2.與城建局、應急局、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及時響應、妥善處置燃氣泄漏險情。 3.配合商務部門組織開展燃氣使用、消防安全培訓。 4.按職責分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3 | 房產局 | 1.督促指導物業企業配合屬地鎮街(園區)開展安全用氣宣傳、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 2.配合天然氣管道建設、老舊燃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 3.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4.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4 | 生態環境局 | 1.指導“安心用氣工程”涉及的夜間施工許可手續辦理。 2.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3.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5 | 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1.指導“安心用氣工程”涉及的渣土運輸手續辦理。 2.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3.依法查處違反燃氣有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4.指導辦理“安心用氣工程”建設涉及的市政道路占用挖掘手續。 5.負責本行業領域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6.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6 | 宣傳部 (融媒體中心) | 1.負責指導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公益宣傳,會同城建等部門,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用戶端等方式進行城鎮燃氣安全公益宣傳。 2.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7 | 政法委 | 1.負責指導燃氣安全專業網格建設及網格化治理。 2.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8 | 機關事務 管理局 | 1.制定本領域專項方案,督促指導行政事業單位燃氣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其配合各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2.負責專班辦公室辦公期間車輛保障。 3.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要求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4.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19 | 國資辦 | 1.制定本領域專項方案,督促指導區屬國有企業燃氣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其配合各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2.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3.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20 | 衛健委、文旅局、教育局、民宗局、科技局、工信局、農業農村局等 | 1.制定本行業領域專項方案,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機關企事業單位燃氣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其配合各鎮街(園區)排查摸底、推進“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2.負責本行業領域其他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 3.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21 | 鎮街(園區) | 1.負責本轄區內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按要求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推進本轄區“安心用氣工程”建設。 2.負責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燃氣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檢查,隱患排查整改。 3.組織實施漆橋街道雙富小區“管液轉換”工程,保障小區居民用氣需求。 4.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和我區關于燃氣行業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專項方案中的要求。 |
附件3
“安心用氣工程”查處違法行為分工表
序號 | 查處情形 | 責任單位 |
1 | 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依法責令關停;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或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2 |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未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規范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3 |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未對管道燃氣加臭,未對使用管道燃氣的餐飲企業等用戶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4 |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非法提供“黑氣源”、未購買合格加臭氣源、未落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的,依法予以處罰;未要求其送氣人員在送氣時開展隨瓶安檢的,以及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5 | 燃氣管道老化或者帶病運行、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以及穿越密閉空間等“問題管網”,責令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實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安全運行;對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依法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嚴厲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6 | 瓶裝燃氣經營者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用戶提供瓶裝燃氣,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相瓶裝燃氣;存放氣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要求;在充裝后的燃氣氣瓶上未標明充裝單位和服務電話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7 |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聘用無資格人員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的;安裝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不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8 | 勘察、涉及、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燃氣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以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燃氣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9 | 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實施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城建局牽頭,公安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0 | 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充裝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 | 市場監管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11 | 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在充裝時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氣瓶,未依法開展氣瓶檢驗檢測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或者撤銷氣瓶充裝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 市場監管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12 | 對企業未取得制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依法責令關停;已取得制造許可的企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瓶”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納入產品“黑名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用“氣液雙相”氣瓶進行召回并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 | 市場監管局牽頭,公安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3 | 對企業生產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燒器具及配件的行為要嚴厲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對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對發現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及時查封扣押、溯源治理,防止流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 市場監管局牽頭,公安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4 | 企業違規在有形市場或電商平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問題瓶”及“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燒器具及配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場監管局牽頭,公安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5 | 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氣液雙相”氣瓶、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接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及時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 | 市場監管局牽頭,商務局、公安分局、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6 |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檢測,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操作、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 市場監管局 |
17 | 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置信息標識的氣瓶,或者不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氣瓶檢驗機構未將氣瓶檢驗信息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實施處罰 | 市場監管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18 | 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生產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向無經營或充裝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用于經營的燃氣,工業燃料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 | 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場監管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19 | 強化部門協同、聯合懲戒、行刑銜接,聯合打擊非法販售、運輸、儲存、配送瓶裝液化氣,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對非法充裝和銷售的“黑氣瓶”等,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 公安分局牽頭,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城建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0 | 對城鎮燃氣經營、充裝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 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城建局、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 |
21 | 對餐飲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 | 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商務局、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 |
22 | 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范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 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商務局、城建局、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3 | 對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城建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24 | 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對已取得許可但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交通局、城管局(綜合執法局) |
25 | 運輸企業未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加強燃氣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管理,對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加強執法 | 交通局牽頭,公安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