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13196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高淳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 《關于深入開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高政發〔2018〕88號 | 關 鍵 詞: | ? ?;用地;征地;用地補償費;農業部門;社區;國土部門;留用;物業;農用地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關于印發高淳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 《關于深入開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國際慢城,區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高淳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職責分工,抓好貫徹落實。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高淳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留用地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委辦發〔2017〕87號)(以下簡稱《意見》),建立健全規范、合理、多元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現根據《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征地留用地基數及規模
1、征地留用地基數。
征地留用地基數以高淳區2016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為依據,以村(社區)為單位,按照該村(社區)集體農用地總面積2%的比例確定留用地基數,各村(社區)留用地基數不得超過100畝。具體按市政府確定的留用地基數執行(見附件1)。
2、征地留用地規模。
本次征地留用地規模=本次征收集體農用地面積÷市政府確認留用地基數時所在村(社區)集體農用地總面積×所在村(社區)留用地基數。
二、征地留用地補償標準及收繳
1、征地留用地補償費標準。
留用地補償費標準按16萬元/畝收取。留用地補償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2、征地留用地補償費收繳。
征地單位征收集體農用地應按規定繳納留用地補償費。留用地補償費按照留用地規模與留用地補償標準的乘積計算,區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征(轉)用報批的農用地數量、權屬,核定本次報批涉及村(社區)留用地規模。區國土部門在征地報批組卷前,按照留用地補償費標準開具《留用地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交征地單位。征地單位憑繳費通知單向區國土部門繳納留用地補償費,否則不予報批。區國土部門在取得用地征(轉)用批文后,應及時將收繳的留用地補償費轉交區農業部門。區農業部門設立資金專戶,負責管理收繳的留用地補償費。區國土部門建立留用地動態管理臺賬。
3、留用地結算方式。
征地留用地實行年度統一結算方式,結算的征地留用地補償費金額按上一年度土地征(轉)用批文批準的征收村(社區)集體農用地面積計算。區國土部門于次年1月中旬前,向土地征(轉)用報批涉及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在鎮(街)填發《留用地使用通知書》(見附表2),告知該鎮(街)上年度因土地征(轉)用報批而累計可使用的村留用地規模和收繳的征地留用地補償費。??????????????????????????????????????????????????????????????????????????????????????????????????三、 征地留用地補償安置方式及程序
征地留用地實現方式分為貨幣化補償、留地安置、置換經營性物權(股權)三種。結合我區實際,征地留用地實現方式原則上以貨幣化補償為主。確需留地安置和置換經營性物業(股權)的,需由鎮(街)統籌考慮,制定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同意后方可施行。三種實現方式均須以收繳留用地補償費為基礎。
(一)貨幣化補償方式。
鎮(街)范圍內的征地留用地貨幣化補償費用,統一由鎮(街)辦理相關手續。各鎮(街)應當建立留用地貨幣補償專戶,專款專用。
1、鎮(街)根據區國土部門告知的《留用地使用通知書》,通過民主決策,確定貨幣化補償方式的,填寫《留用地安置貨幣化補償申請書》(見附件3)向區農業部門提出撥付資金申請。
2、區農業部門在收到鎮(街)提交的《留用地使用通知書》、《留用地安置貨幣化補償申請書》申請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征地留用地補償金額。同時,區農業部門應做好征地留用地補償費的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具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區農業部門另行制定。
(二)留地安置方式。
采取留地安置方式的,原則上應征收為國有。安排的留用地由各鎮(街)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統籌布局,集中連片選定留地安置區,并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1、鎮(街)根據區國土部門告知的《留用地使用通知書》,組織被征地村(社區)經過民主決策,確定留地安置補償方式的,由鎮(街)擬定《留用地使用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應當包含留地使用的用途、面積、征地留用地補償款金額、位置等內容。
2、鎮(街)將《留用地使用方案》報區農業部門。區農業部門及時組織國土、規劃、行政審批、財政等部門進行會審。會審通過的由區農業部門上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區農業部門向被征地村(社區)出具《實物留用地確認書》(見附件4)。
3、涉及農用地征(轉)用的項目用地,由鎮(街)統一辦理項目用地征(轉)用手續。所需農用地計劃指標由市政府統籌安排,涉及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按照《高淳區土地指標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高政發〔2017〕169號)文件執行。區行政審批、規劃部門在辦理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時應注明“村發展留用地”。
4、區國土部門按規定確定留用地供地方式。需要公開出讓的,依法公開出讓。
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的,除網上交易系統規定提交的材料外,被征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持《留用地使用通知書》和《實物留用地確認書》,向區國土部門辦理申請報名手續。申請報名主體應為取得區農業部門出具的《實物留用地確認書》的被征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單獨申請,也可聯合其它持有《實物留用地確認書》的被征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競買。競買資金不得超過留用地補償費總額。
5、競買成功的被征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持《留用地使用通知書》、《實物留用地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向區農業部門申請撥付征地留用地補償金額,并按照規定繳納出讓費用,辦理相關手續。土地出讓收益由區財政統籌管理,在扣除國家和省剛性計提后,剩余部分全額返還鎮(街)。
(三)置換經營性物業(股權)方式。
1、鎮(街)根據區國土部門告知的《留用地使用通知書》,組織被征地村(社區)經過民主決策,確定置換經營性物業(股權)方式的,持《留用地使用通知書》和申請置換經營性物業的其他相關材料向區農業部門提出置換申請。
2、區農業局組織區國土、規劃、行政審批、財政等部門及物業(股權)提供方進行會審,研究確定置換方案。
3、區農業部門將會審小組確定的置換方案報區政府審批。置換方案批準后,由區農業部門向被征地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置換經營性物業(股權)確認書》(見附件5)。
4、被征地村(社區)持《置換經營性物業(股權)確認書》與物業(股權)提供方簽訂書面協議,辦理物業交接或股權轉讓手續。物業(股權)提供方持簽訂的書面協議向區農業部門申請撥付留用地補償費。
四、留用地開發利用與資產管理
留用地可采取集體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使用,主要用于發展二、三產業,嚴禁以任何形式實施商品住宅開發(實施租賃住房開發的除外)。留用地權屬登記應注明“村發展留用地”,不得轉讓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主體提供擔保。經批準使用的留用地不得閑置,已經構成閑置的,應依法予以處置。
留用地貨幣補償款及留用地形成的資產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所有,主要用于發展村(社區)集體經濟、村內公益事業、股民紅利分配等。鼓勵以鎮(街)為單位,統籌使用轄區范圍內各村(社區)留用地形成的貨幣資產,集中采取購買或新建等方式增加實物資產,并統一規范管理,形成收益后對各村(社區)按股分配。因征地撤銷村(社區)建制,且未保留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單位繳納的留用地補償費由區農業部門依法處置。
五、部門職責
各鎮(街)是轄區內征地留用地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推進轄區內征地留用地工作;區農業部門做好留用地補償費及留用地資產的管理;區國土部門建立留用地動態管理臺賬,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做好留用地供后監管;區規劃部門做好留用地的規劃選址工作;區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留用地補償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區紀檢監察機關對留用地工作中涉嫌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高淳轄區內辦理農用地征轉用的項目用地均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