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33927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3?13”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關于“3?13”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4年3月13日13時44分許,位于高淳區漆橋街道雙高路208號的南京金吉擠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進行車間內吊運設備裝車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副總經理王某某在組織設備裝車作業時,指揮牽引輥裝車擺放位置不合理,冒險站在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的牽引輥下方抽取吊帶,牽引輥滑落將其砸壓致死。
(二)間接原因分析
1.事故發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南京金吉擠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進行大型物件裝卸作業未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作業人員培訓、交底不到位,未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并現場簽字確認;未監督作業人員按照安全作業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副總經理王某某指揮設備裝卸作業,安全意識淡薄,未確認物件裝車擺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對活動的牽引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抽取吊帶,存在冒險作業;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總經理陸某某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未組織制定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高淳漆橋南京金吉擠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3·13”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裝卸作業過程中人員冒險作業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依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南京金吉擠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南京金吉擠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反了《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1.死者王某某指揮設備裝卸作業,未確認物件裝車擺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對活動的牽引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抽取吊帶,存在冒險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2.總經理陸某某未組織制定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對本單位作業人員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