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43328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4?2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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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4?2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4年4月29日12時15分許,在高淳區淳溪街道印辰府小區某戶室內,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室內裝修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3.85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通過現場勘驗、法醫學檢測鑒定及公安偵查排除其他情形,認定事故直接原因: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裝修過程中對未對裸露的陽臺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已設置的鋁合金窗框不符合臨邊防護技術要求,木工馬某某在與水電工交接完工作后途經陽臺時墜落至一樓地面死亡。
(二)間接原因分析
1.事故發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作業環境、人員行為等方面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危險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實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4·29”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室內裝修過程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依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作業環境、人員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未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危險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南京高帝品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實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公安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