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4-53440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5?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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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5?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4年5月16日19時許,在高淳開發區云溪醫谷項目材料堆場,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雇用的貨車司機在車廂頂部對防護欄桿綁扎固定時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6萬元。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過現場勘驗、法醫學檢測鑒定,認定事故直接原因: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雇傭的貨車司機范某某在對貨物捆扎固定作業中因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到位,從車頂摔落至地面導致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1.事故發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通過中介平臺聘請范某某為本單位從事運輸業務,未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云溪醫谷項目一期工程項目部物資設備部部長伏某,作為項目上設備租賃業務負責人,對防護欄桿退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高淳開發區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5·1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到位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認定
依據《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為該起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
(二)對負有責任單位的處理
青島弘旭林商貿有限公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通過中介平臺聘請范曉龍為本單位從事運輸業務,未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項目部物資設備部部長伏某,作為項目上設備租賃業務負責人,對防護欄桿退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