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00095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淳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2024年12月31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大氣污染防治法;揚塵污染;處罰;揚塵;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水泥;社會信用;生態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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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行政處罰公示(高淳區)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 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寧環罰〔2024〕18038號 | 江蘇省高淳縣古城水泥有限公司 | 91320118716297305W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整)。 | 2024/12/31 | 陳應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