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13919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解讀材料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政策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處罰;清單;裁量;執法人員;處罰清單;文件主體;優化;當事人;市場監管領域;市場監管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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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政策解讀
2021年12月底,省市場監管局出臺2.0版《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以下稱2.0版免罰輕罰規定),在全國首次細化“違法行為輕微”等五個方面的裁量因素,明確免罰輕罰的程序要求,將不予處罰清單擴充至55項,并建立全國首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減輕處罰清單,囊括21項違法行為。文件出臺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先后對6.8萬家經營主體實施免罰輕罰,在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至今年底,2.0版免罰輕罰規定已經實施近三年,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省局進一步提檔升級,形成了3.0版免罰輕罰規定。
3.0版免罰輕罰規定包含一個規范性文件主體部分和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兩個附件清單。其中主體部分由17條擴展至27條,分為總則、適用情形、裁量因素、綜合裁量、實施程序、附則等六章。清單部分,不予處罰清單由55項擴展至77項,減輕處罰清單由21項擴展至44項。
相較于2.0版規定,3.0版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優化完善。
一是科學細化從輕減輕處罰裁量因素。依法增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五個方面的裁量因素,既給予執法人員具象化適用指導,又防止執法人員過度濫用造成“當嚴不嚴”。如文件主體部分第十五條規定,在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且產生了實際效果的,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進一步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與“及時改正”進行科學區分,防止濫用。
二是優化法定不予處罰裁量因素。2.0版免罰輕罰規定發揚首創精神,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等五個方面裁量因素作出細化規定,此次修訂結合執法實踐經驗,進一步補充優化認定標準。特別是明確初次違法的時間限制、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等,指導執法人員正確掌握裁量尺度。
三是突出綜合裁量原則。文件主體部分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條件的,應當充分考慮第二章、第三章所列情形,并結合不同違法行為特點酌情考慮有關因素,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決定,并進一步列明了十一個領域應予考慮的裁量因素。
四是擴充完善不罰減罰清單。立足我省市場監管系統執法實踐,逐項論證近兩年200多項高頻違法行為,評估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對可納入不罰減罰清單的科學設定適用情形。同時,充分聽取基層意見建議,對經營主體呼聲較多的部分輕微違法行為科學設定不罰減罰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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