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61305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2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高淳區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 ||
文 號: | 高政發〔2025〕45號 | 關 鍵 詞: | 政府投資;評審工作;財政部門;審計;國有企業;概算;跟蹤;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部門;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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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區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評審效能,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規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江蘇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管理辦法》《關于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政府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評審是指政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和概算調整進行審查、評價和監督,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和追蹤問效,保證政府投資資金規范、安全、有效支出的財政管理行為,政府投資評審工作貫穿于項目建設整個過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和概算調整、跟蹤審計、工程竣工結算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財政部門按財政管理體制組織實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財政部門所屬政府投資評審中心負責政府投資評審具體工作。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社會中介機構(協審、跟蹤審計單位,下同)進行協審、跟蹤審計。其中,協審、跟蹤審計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確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政府投資評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規性、客觀性、公正性和審慎性的原則,達到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投入符合財政承受能力、債務管控要求、支出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的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項目建設財政承受能力分析報告,政府投資評審加強審核,并出具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評審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審批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先評審后審批”“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備案”“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撥付”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二章 ?評審范圍、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審批部門審批(或備案)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農林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一)政府投資評審必審項目:
1、投資額4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
2、投資額400萬元以下的需向上級爭取資金的項目。
(二)政府投資評審抽審項目:
1、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額100萬元(含)至?400萬元(不含)項目,投資評審抽審20%;
2、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額20萬元(含)至?100萬元項目,投資評審抽審10%。
(三)沒有進行投資評審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做好內部審計。各建設主體不得采取人為拆分、分期建設名義等形式規避政府評審。
上述必審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實施前對其估算、概算、預算環節進行評審。
第七條政府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二)招投標文件及項目有關各項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審核;
(三)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和概算調整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四)參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審核會辦,并提出專業技術意見;
(五)財政承受能力、債務管控要求及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資金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七)政府安排的其他評審工作。
上級政府投資政策的變更,區政府投資評審內容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政府投資評審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對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和概算調整的評價與審查;
(二)對工程實施過程及竣工后結算進行全過程造價跟蹤審計;
(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四)其他方式。
第九條為加快推進政府投資評審及項目的建設工作,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可對協審、跟審單位進行整合采購;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跟蹤審計由國有企業組織,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可根據實際評審需要,參與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跟蹤審計單位的招標采購和評審監管工作。
第三章 ?評審實施
第十條政府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根據區政府財政年度預算編制和年度城建計劃執行的要求等,確定政府投資評審項目,制定年度政府投資評審計劃;
(二)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評審計劃向被評審項目建設單位發出《政府投資評審通知書》,明確評審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向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報送評審相關資料;
(四)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按規定和要求進行評審,或依法依規確定協審單位,或依法依規確定評審專家會審;
(五)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出具初步評審意見,待項目建設單位書面確認后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復評審報告,同時報送至審批部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抄送項目建設單位,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七)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需要跟蹤審計的項目,按照招標采購確定的跟蹤審計單位全程對項目進行跟審,并依照規范的跟蹤審計要求定期報備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及項目責任主體,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跟蹤審計工作進行評審,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另外委托跟蹤審計單位;
(八)財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評審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九)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相關評審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一條出具評審意見的期限:
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評審意見,起始時間從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真實、完整、齊全的評審資料之日算起,資料不全項目將不予接收。具體期限為:
(一)單項工程估算、概算、預算
1.評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2個工作日
2.評審金額1000~5000萬元(含):4個工作日
3.評審金額5000萬元~1億元(含):6個工作日
4.評審金額1億元以上:8個工作日
為保證項目評審質量,特殊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評審時限。
(二)特殊情況項目(如抗險救災等),合理確定辦結時限;調概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辦結時限。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評審依法依規執行,對不配合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暫緩項目審批、下達項目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政府性資金等。
第十三條對項目的有關評審情況,除依法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未經財政部門同意,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協審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者公開,否則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投資評審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政府投資評審的具體制度辦法,管理政府投資評審業務,指導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的業務工作;
(二)依據政府投資評審項目,審定年度政府投資評審計劃;
(三)向政府投資評審中心下達評審任務,提出項目評審具體要求;
(四)協調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各相關部門之間關系,組織協調處理評審爭議;
(五)審核批復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并將意見反饋至審批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
(六)核定安排評審經費預算,按規定向受委托的協審單位、跟蹤審計單位及評審專家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具體實施政府投資評審工作,在政府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年度政府投資評審計劃,編制具體的實施方案,向被評審項目建設單位發出《政府投資評審通知書》,明確評審具體內容及要求;
(二)在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相關完整資料的基礎上,組織專業人員或單位獨立開展評審工作,按時保質完成評審任務;
(三)評審結束后,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溝通核實評審情況,書面征求單位意見,遵守評審保密性原則;
(四)按規定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內容、評審程序、評審結論、評審建議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實施單位或主管部門,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對評審報告實行內部復核機制,提高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七)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按照政府投資評審的要求,組織協審、跟蹤審計單位進行協審、跟蹤審計工作;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協審、跟審單位進行監督指導,并對其業務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建立實行優勝劣汰管理制度;
(九)負責政府投資評審業務培訓及指導鎮街政府投資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協審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獨立、公平地開展協審工作,嚴格遵守政府投資評審相關規章制度和工程計價規則,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協審報告,并對協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遵守評審保密性原則,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同意,并應完成主要的評審工作內容,對協審結果負主體責任;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三)對協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事項應及時向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報告;
(四)定期做好已完成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
(五)除按協審合約規定收取的評審費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評審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跟審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建設、施工等單位的各項內控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完善建設項目現場管理制度;
(二)檢查該項目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檢查有無違法轉包、分包情況。
(三)檢查項目概算執行情況;積極配合業主,控制、優化工程變更,根據工程用途、特點,提出建設性的優化方案;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和驗收,涉及造價增減的,要做到影像資料、文字資料齊全,及時辦理確認手續并存檔;參與特殊材料、設備的定價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按合同約定要求負責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已完成工作量進行審核;及時辦理各種確認資料,及時處理索賠事件;
(五)對跟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事項應及時向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報告;
(六)定期出具跟審報告,接受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的跟蹤審計評審。
第十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擬定年度政府投資評審計劃,配合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對協審、跟審單位監督管理,會同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共同會審重大設計變更;
(二)督促建設單位配合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開展工作,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評審相關資料進行初核,提供技術性審查意見,監督項目建設單位配合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工作;
(三)根據管理權限,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對納入評審計劃應評審而未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組織招投標;
(四)根據財政部門評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整改。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政府國有企業等建設管理單位(含代建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評審計劃和項目進度計劃,積極配合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及時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積極配合評審工作中需要核實或取證的事項,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評審初步報告予以確認,若對評審初步報告持有議的,應提出書面意見;
(四)根據財政部門評審意見,及時執行、整改;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非財政性資金安排項目的協審、跟審費用,根據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付款通知書,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估、概算時,應充分考慮財政部門的評審意見,對納入評審計劃應評審而未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復;
(二)審計部門將評審批復的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控制情況作為重要審計內容,納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主要負責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及有關專項審計,強化審計監督;
(三)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對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予以配合;經政府部門批準,評審人員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銀行賬戶等情況。
第五章評審效力
第二十一條納入評審計劃的項目,區投資評審中心批復的評審意見,作為行政審批部門批復估概算、調整項目概算等事項的依據;是財政部門安排項目資金預算、發行債券、撥付建設進度資金的重要憑據;是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管理和監督的依據;是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招標采購和進行造價控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是項目績效評估和審計等各類監督的重要參照標準。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涉及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需要追加投資概算的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在變更備案前,報送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未經評審變更備案的,在工程結算審計時不予認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和參與政府投資評審的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工作中,有違反財經紀律等行為的,由政府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協審單位在政府投資評審過程中,因弄虛作假或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協審報告嚴重失實的,政府部門可建議相關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給予處理,并終止其協審合約;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協審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相關信息統一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跟審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弄虛作假或工作不負責任,導致跟審報告嚴重失實的,政府部門可建議相關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給予處理,并終止其跟審合約;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跟審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相關信息統一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政府投資評審實施細則、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及協審單位、跟審單位管理考核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各園區、各鎮街對未納入政府投資評審項目,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高政發﹝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