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會氛圍,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農村地區劃定臨時限放區域,現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范圍
2017年5月1日起實施的城區禁放區域:石固河以西、湖濱大道以北(含湖濱大道)、官溪河以東、溧蕪高速公路以南(含淳溪街道花奔村趙村)合圍區域內。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開發區禁放區域:高淳經濟開發區企業及工地,和石固河以東、鳳山路以南、永城路以西(不含丁檀村、夏家宕自然村)、湖濱大道東延至致富路、蕪太路、花山路以北合圍區域內。
以上區域范圍(詳見右圖)內,全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臨時限放區域范圍
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的新增禁放區域(不包括2017年5月1日起實施的城區禁放區域和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開發區禁放區域),從每年農歷除夕至次年正月十八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除上述時間段,臨時限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四、禁限放區域所在的淳溪、古柏、漆橋街道,陽江、磚墻鎮、開發區、國際慢城、高職園、農業園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居(村)委會要切實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限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五、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五)山林、風景區等重點防火區;
(六)客運站、輕軌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
全區各鎮街板塊和各有關單位應當在上述地點設置警示標志,明確守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六、在禁限放區域有下列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非法生產、運輸、銷售或者攜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通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違反本通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關處罰記錄依法依規納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七、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和本通告有關規定,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積極舉報非法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
全區查禁違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全區查禁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舉報電話:57303007。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