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3-73992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城鄉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2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加強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見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防水工程;驗收;設計;施工;施工單位;防水;檢驗;住宅工程;淋水;防水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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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和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防水工程質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品質,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現對全市新建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防水工程專項設計,推廣節點先進做法
(一)深化防水工程專項設計。防水工程設計宜遵循“構造防水為主、材料防水為輔”的原則。外墻、屋面、地下室、衛生間、廚房、陽臺等部位的防水設計應當明確防水構造層次和細部構造。外窗周邊、外墻挑板或線條、外墻預制構件與現澆構件連接、外墻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外墻不同墻體保溫材料交接處、屋面女兒墻、衛生間、地下室變形縫等防水薄弱部位應加強防水技術措施并繪出詳圖。設計選用的防水材料,應充分考慮建筑物的性質和功能特點,并在圖紙中標明品種、規格和性能。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宜摻入合成纖維等抗裂材料。
(二)推廣防水工程節點先進做法。鼓勵各責任主體采用滲漏防控關鍵節點做法(具體做法見附件),并參照附件要求完善設計文件。
(三)地下室防水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后澆帶封閉條件,設計交底應包含防水設計相關內容,地下室外墻外側柔性防水層應按規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防水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經批準后推廣使用。
二、加強施工過程管理,提升防水工程質量
(一)完善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結構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結合設計要求和工程特點編制防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執行。方案宜從人員材料、施工、驗收等方面建立防水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各施工階段滲漏防控工作重點、責任管理人員和崗位職責,對易發生滲漏的部位和關鍵節點,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和節點做法。
(二)落實施工質量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將防水、外窗以及外墻保溫、涂料、面磚等施工項目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分包給專業施工單位的,雙方應簽訂分包合同,專業施工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負責。
(三)強化進場防水材料質量控制。防水材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環保要求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防水砂漿不得現場攪拌。材料進場時,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進場的防水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監理單位應對防水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并進行平行檢驗,按照規定簽署防水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得降低驗收標準,不得出具虛假驗收意見。
(四)推行樣板引路制度。外窗、外墻、外保溫、衛生間的防滲漏施工在全面展開前可先行開展樣板段施工,樣板段應展示工序做法并在完成面上進行相應淋水、蓄水檢驗。施工單位可在樣板段施工和檢驗的基礎上總結質量控制措施和滲漏防控要點,完善施工方案,對相應專業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可視化交底。
(五)嚴格按設計和標準施工。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和防水技術標準施工,實施舉牌驗收,不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施工單位認為相關節點防水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設計變更或設計核定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六)認真做好工序交接驗收。門窗、防水、保溫工程施工前,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相關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工序交接驗收。驗收內容包括結構尺寸、標高、基層處理防水構造措施等是否滿足設計和后續施工要求。工序交接驗收發現問題的,監理單位應及時督促整改,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形成交接驗收記錄。后續施工不得破壞已完成的防水層和構造措施。
三、加強防水工程專項檢查和滲漏檢驗工作
(一)加強外墻保溫層防水檢驗。外墻外保溫工程應分別在基層防水層完成( 全現澆混凝土外墻,可在螺栓洞口封堵完成 )、外保溫防水抗裂層完成且裝飾面層施工前、分戶驗收時三個階段進行淋水檢驗。淋水檢驗時應保證適當水壓,形成連續水幕,持續時間不宜少于 2 小時。當外墻使用爬模等新工藝時,在基層防水層不適合淋水檢驗的情況下,應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在保溫防水抗裂層完成且裝飾面層施工前進行淋水檢驗,淋水時間不宜少于4 小時。
(二)強化驗收環節的防水滲漏檢查。主體驗收和竣工驗收時,應對屋面、衛生間和開敞式陽臺等有防水要求部位進行淋水、蓄水驗收,蓄水時間不少于 24 小時,淋水時間不宜少于2小時。竣工驗收時應對外窗和東西山墻進行淋水驗收,淋水時間不宜少于 2 小時
淋水、蓄水后發現有漏水或積水現象的,應及時進行整改,并重新驗收。淋水、蓄水過程可留設影像資料。
四、加強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環節質量監管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管機構應高度重視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形成合力,加強監管。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加強對住宅工程防滲漏設計措施的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防水工程施工質量以及淋水、蓄水檢驗工作的抽查,強化對進場使用防水材料的監督抽檢,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管機構對在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中發現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本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加強住宅工程滲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寧建質字〔201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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